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首页
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根据审判、执行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司法解释作修改。专迪律师根据解释内容进行整理,与大家共同学习与探讨:
四川专迪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坚持公平正义”、“专业、优质、高效”、“为客户谋取法律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专迪律师透彻研究新法,如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遇到法律疑难,可以随时咨询专迪律师,我们竭诚为您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川专迪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30日 17:19
-
ꁸ 回到顶部
-
ꂅ 028-67873131
-
ꁗ 法律咨询热线
-
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