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自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有很多新增的法律亮点, 涵盖了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现在一起随同专迪律师解读《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中“自助行为”的规定吧!
【法律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解析】
构成自助行为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须是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也就是说侵害行为已经完成。
(2)须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助行为只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适用自助行为。
(3)须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
(4)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5)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自助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以实现保护目的为限度。
(6)受害人在采取自助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自助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须由公权力机关介入认定,各方行为的认定和处置须由公权力机关实施,以保障自助行为的合法性,这点很容易被忽略。本条文中明确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私力救济方式之一的自助行为虽能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但在认定标准上须严格把握,以防止该项制度被滥用而造成侵权。
【新旧法对比】
通过以上新旧法对比可知,我国法律在《民法典》颁行之前并未规定民事自助行为,但其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均可构成侵权法理论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民法典》增加的自助行为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既有利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更好且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公权力机关节省在民事纠纷中追查当事人等环节所耗费的公权力资源,提高效率。
【实务运用】
关于《民法典》新增加的免责事由——“自助行为”,在实务运用过程中,对其理解与适用存在着一些误解,有些“自助行为”其实是侵权行为。可参考以下案例:
例1、王二去饭店吃饭未带钱,店主不让其离开,等待他人送钱来结账,才让王二离开。
以上案例,店主约束王二行动自由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并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责任。
例2、马某新房建成后,占用集体土地建成围墙。村民向有关部门反映后,未得到解决。村民开会讨论,一致认定马某非法侵占集体土地、搭建违章建筑妨害村民通行,大家同意拆除马某违章建筑-围墙。在拆除当天,不仅拆除违章围墙,还拆除马某部分房屋。
以上案例,村民自行拆除马某的违章建筑——围墙,属于排除妨害,是自助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亦无需赔偿。但将马某建造的房屋强行拆除,已构成侵权,应赔偿马某的损失或将房屋恢复原状。
自助行为是一把双刃剑,该出手时就出手,但也要合理合法有度使用,不能伤了他人也伤了自己。
现如今,我们已经迈入全民普法时代,法律常识已是我们的“日常必需品”,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走遍天下,否则我们将会为自己的无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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